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96號
KSDV,110,司促,4096,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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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何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 緣相對人何國欽於民國9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7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
  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
  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
  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
  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
  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二
  ) 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0000元整,及自民
  國95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事項
  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
  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0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國欽  │自民國95年03│至民國104年0│周年利率20%  │
│  │70000 │     │月30日起  │8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15%  │
│  │   │     │9月0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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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