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47號
KSDV,110,司促,4047,202102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憲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新台幣) │       │(年息) │          │
├──┼─────┼───────┼────┼──────────┤
│001 │49,819元 │95年11月23日至│18.25% │自95年12月24日起至96│
│  │     │104年8月31日止│    │年6月23日,按年息百 │
│  │     │       │    │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 │
│  │     │       │    │金,自民國96年6月24 │
│  │     │       │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  │     │       │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       │    │3.6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