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44號
KSDV,110,司促,3944,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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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羅世承(原名:羅天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叁仟伍佰零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羅世承(原名:羅天恩)於92年09月24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
  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
  計1,543,50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
  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世承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94032 │     │1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羅世承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   │
│  │352800│     │0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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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