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41號
KSDV,110,司促,3941,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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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4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少宇(原名:陳麒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6,308元   │民國104年12月5日   │5%     │
├──┼──────┼───────────┼──────┤
│002 │4,855元   │民國104年12月5日   │5%     │
├──┼──────┼───────────┼──────┤
│003 │22,811元  │民國105年3月2日    │5%     │
├──┼──────┼───────────┼──────┤
│004 │32,048元  │民國105年3月2日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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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