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33號
KSDV,110,司促,3833,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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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3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信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按月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信衡於民國109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0,
  00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
  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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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