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15號
KSDV,110,司促,3815,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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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務 人 邱元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七八計
  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台幣參仟貳佰玖拾貳元為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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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