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淑妃律師即張振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張振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