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91號
KSDV,110,司促,3491,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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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葉凌志 
債 務 人 黑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定庠 
人          
債 務 人 王宜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零肆萬玖仟參佰參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       │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1 │3,000,000 │109年11月14日 │2.5%  │自109年12月15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2 │150,327元 │109年12月30日 │2.92%  │自110年1月31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003 │463,679元 │109年11月30日 │2.92%  │自109年12月3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004 │2,435,325 │109年11月14日 │2.92%  │自109年12月15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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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黑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