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葉凌志
債 務 人 黑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定庠
人
債 務 人 王宜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零肆萬玖仟參佰參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 │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1 │3,000,000 │109年11月14日 │2.5% │自109年12月15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2 │150,327元 │109年12月30日 │2.92% │自110年1月31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003 │463,679元 │109年11月30日 │2.92% │自109年12月3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004 │2,435,325 │109年11月14日 │2.92% │自109年12月15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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