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李宸逸
債 務 人 李媽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李宸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零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李宸逸、李媽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伍
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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