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50號
KSDV,110,司促,3250,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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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歐榮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歐榮彬於94年01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並請領信用
  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
  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
  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67,44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
  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
  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歐榮彬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88960 │     │0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歐榮彬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
│  │97324 │     │0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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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