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14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 理 人 吳俊輝、林咸亨
債 務 人 張佑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四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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