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9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吳亞芯(原名:吳佳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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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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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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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14元 │民國98年8月29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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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7,441元 │民國100年8月19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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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3,316元 │民國100年9月3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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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7,167元 │民國96年2月16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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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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