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51號
KSDV,110,司促,3151,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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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德龍 
債 務 人 吳仁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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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