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07號
KSDV,110,司促,3107,202102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王大中即松吉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