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89號
KSDV,110,司促,3089,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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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乃華 
債 務 人 樸登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智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壹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年息)        │
├──┼─────┼─────┼──────┼───────────┤
│ 1 │445,180元 │1%    │自民國109年9│自民國109年10月19日起 │
│  │     │     │月18日起至民│至民國110年3月27日止,│
│  │     │     │國110月3月27│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日止    │。          │
│  │     ├─────┼──────┼───────────┤
│  │     │1.78%   │自民國110年3│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
│  │     │     │月28日起至民│民國110年4月15日止,按│
│  │     │     │國110月4月15│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日止    │           │
│  │     ├─────┼──────┼───────────┤
│  │     │2.78%   │自民國110年4│自民國110年4月16日起至│
│  │     │     │月16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  │     │     │償日止   │分之2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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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樸登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