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21號
KSDV,110,司促,3021,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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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貞 


債 務 人 黃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
  首期違約時起計付,最多不逾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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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