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56號
KSDV,110,司促,2956,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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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智 

債 務 人 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張麗美 

 
一、債務人吳剛魁律師應於管理案外人陳育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勁固鋼業有限公司張麗美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
  仟玖佰玖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     │      │(年息)        │
├──┼─────┼─────┼──────┼───────────┤
│ 1 │420,000元 │2.765%  │自民國109年1│自民國109年1月19日起至│
│  │     │     │月19日起至民│民國109年5月21日止,按│
│  │     │     │國109月5月21│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日止    │           │
│  │     ├─────┼──────┼───────────┤
│  │     │3.765%  │自民國109年5│自民國109年5月22日起至│
│  │     │     │月22日起至清│民國109年7月18日止,按│
│  │     │     │償日止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7月19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     │
├──┼─────┼─────┼──────┼───────────┤
│2  │19,500,000│2.465%  │自民國109年1│自民國109年1月16日起至│
│  │元    │     │月16日起至民│民國109年5月21日止,按│
│  │     │     │國109月5月21│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日止    │           │
│  │     ├─────┼──────┼───────────┤
│  │     │3.465%  │自民國109年5│自民國109年5月22日起至│
│  │     │     │月22日起至清│民國109年7月15日止,按│
│  │     │     │償日止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7月16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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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