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60號
KSDV,110,司促,2860,202102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6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楊夢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