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37號
KSDV,110,司促,2837,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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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周紹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
  一計算之利息,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緣相對人周紹濂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 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
  為一期,按71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
  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31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
  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23079元整自民國108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1.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3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079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明細一份、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一
  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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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