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周紹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
一計算之利息,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緣相對人周紹濂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 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
為一期,按71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
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31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
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23079元整自民國108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1.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3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079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明細一份、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一
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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