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華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零叁元,及
其中本金捌萬零肆佰叁拾元整自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華寶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22
,203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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