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陳壁玉、胡智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胡陳壁玉、胡智民住所地分別在高雄市楠 梓區、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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