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77號
KSDV,110,司促,2677,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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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新台幣) │       │(年息) │          │
├──┼─────┼───────┼────┼──────────┤
│001 │42,997元 │96年2月10日起 │20%   │暨自96年3月11日起至 │
│  │     │至104年8月31日│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  │     │止      │    │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
│  │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
│  │     │104年9月1日起 │14.99%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  │     │至清償日止  │    │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
│  │     │       │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
│  │     │       │    │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  │     │       │    │。         │
├──┼─────┼───────┼────┼──────────┤
│002 │133,729元 │96年2月10日至 │8.88%  │暨自96年3月11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  │     │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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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