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18號
KSDV,110,司促,2618,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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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陳郁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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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