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77號
KSDV,110,司促,2477,202102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翁堂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堂育於民國109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1月20日止累計297,273元正未給付,其中286,249元為
  本金;10,524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翁堂育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
│  │286249元│     │1月21日起  │      │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