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3號
KSDV,110,司促,1593,202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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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3號
 
債 權 人 天美重型機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鴻忠 
債 務 人 簡瑛汎 

法定代理人 簡成運 
法定代理人 陳如芬 
債 務 人 簡晨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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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美重型機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