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31號
KSDV,110,勞訴,31,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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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   告 李台源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黃羽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與被告於本院勞動調解程序未成立調解,須依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查原告以
民事更正聲明狀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3,105,353元之退休金差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再依前揭規定,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1,193元(計算式:31,789元×2/3=2
1,19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9
6元(計算式:31,789-21,193=10,596),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596
元(計算式:10,596-2,000=8,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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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