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尚骨力工程行即毛文貴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