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力郁軒
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良安行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
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
9,38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工資補償485,1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527 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3 元(計算式:6,830 元-3,52
7 元=3,3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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