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夥利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22號
KSDV,109,訴,522,202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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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威佐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38,625元。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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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