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威佐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38,625元。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