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林日權
林文富
原 告 劉昶佑即劉雨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若馨律師
林琬蓉律師
被 告 鍾承廷
張楷捷
許崇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