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29號
KSDV,109,訴,429,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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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林日權 
      林文富 

原   告 劉昶佑即劉雨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若馨律師
      林琬蓉律師
被   告 鍾承廷 
      張楷捷 

      許崇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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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