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4號原 告 許美玉 原 告 陳榮本 原 告 黃惠玲即陳盈灼之繼承人原 告 黃琡雅即陳盈灼之繼承人原 告 黃奕曦即陳盈灼之繼承人原 告 林乾源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被 告 林復澎 吳海瓊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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