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08號
KSDV,109,訴,1708,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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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8號
原   告 許書銘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被   告 李世英 


追加 被告 威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 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110 年1 月22 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27 條第2 項第11款定有明文 。而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1 條規定「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 訴訟程序,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有關未經終局裁判者,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本件告主張被告李世英駕駛汽車撞及原告駕駛之車輛,使原 告因而受傷而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本件係屬道路交通事 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爰依上開修正法條規定,裁定改 依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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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昇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