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5號
原 告 郭忠榮
被 告 陳建達
林秀梅
陳金童
被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林宏耀律師
紀柔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9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高雄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