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惠菁
楊兆綦
楊惠娟
視同上訴人 楊珮庭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1 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並於同年1 月20日寄存送達最後一位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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