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芯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1月12日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暨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對本院
109年度簡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臺幣
(下同)110,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