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9年度,11號
KSDV,109,簡,11,2021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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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斯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豐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 下同) 19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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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斯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