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334號
聲 請 人 宣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庭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三、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
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
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具狀表明提
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
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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