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
訴人之訴,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1
1,970 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511,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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