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4號
KSDV,109,建,14,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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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
訴人之訴,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1
1,970 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511,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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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