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69號
KSDV,109,司執消債清,169,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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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陸心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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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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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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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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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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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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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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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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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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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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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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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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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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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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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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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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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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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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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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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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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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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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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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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2張,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醫療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終身壽險僅為被保 險人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 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遠雄人壽 保單,而其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存款新臺幣(下同)614 元、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8,702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



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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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