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利創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茂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
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
5,906元【(11,100元+666元)×12個月×5年=705,9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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