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
上 訴 人 夏壽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芳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