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81號
KSDV,107,訴,681,20210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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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   告 許宏溫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複代理人  蔡崇聖律師
被   告 莊達民 
      莊立民 
      莊正民 

      莊瑞娥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信隆 
被   告 黃柏鈞 

      黃奎富 
      黃薇芬 
      莊碧娥 
      莊兆娥 

      吳憲彰 
      吳佳燕 
      吳淑姬 
      吳淑齡 

      莊進興 
      莊翔智 
      莊翔仁 
      莊雅楓 
      蘇莊鴛鴦


      陳建富 
      陳建銘 
      陳美雪 
      陳宏謀 
      陳玄婷 
      陳莊金蘭
      莊招安 
      莊思恩 
      莊思玉 
      楊莊秋蓮
      劉任秀琴
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張齡方律師
被   告 莊雪華 

      吳莊桂枝
      莊桂鉗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秀玉 
      歐任癸 
被   告 莊正源 
      莊昌憲 
      莊瑞敏 
      莊惠年 
      莊淑雅 
      陳嘉銘 
      陳中銘 
      王西德 
      王善美 
      王美月 
兼上列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錦章 
被   告 莊林金貴
      陳清水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陳招陽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鍾慧芳 
被   告 陳昭進 

      陳清世 
      蔡宏明 
      蔡宜濱 
      李仙  
      蔡正賢 
      趙蔡淑姿
      蔡淑娃 
      吳蔡淑珍
      蔡淑妹 
      柯烱煌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柯順元 
被   告 黃文良 
      黃乙哲 
      黃千鳳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碧娥 
被   告 黃建聲 
      陳政銘 
      陳黃聖慧
      方銘石(方月美之承受訴訟人)


      方月香(方月美之承受訴訟人)

      方士榮 
      陳于婷 
      方月霞(方月美之承受訴訟人)

      方永詮 
      方世玉 
      張方鳳珠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樺蓮 
被   告 方月紅 

      莊青朋(莊進源之承受訴訟人)

      莊雅筑(莊進源之承受訴訟人)

      沈銀照(莊進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內查明方月香是否為莊李



好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方月美拋棄繼承卷附戶籍謄本參照)?又原告聲明第1項是否漏載被告吳佳燕?如欲追加方月香為被告,請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而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本院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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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