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1號原 告 許宏溫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複代理人 蔡崇聖律師被 告 莊達民 莊立民 莊正民 莊瑞娥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信隆 被 告 黃柏鈞 黃奎富 黃薇芬 莊碧娥 莊兆娥 吳憲彰 吳佳燕 吳淑姬 吳淑齡 莊進興 莊翔智 莊翔仁 莊雅楓 蘇莊鴛鴦 陳建富 陳建銘 陳美雪 陳宏謀 陳玄婷 陳莊金蘭 莊招安 莊思恩 莊思玉 楊莊秋蓮 劉任秀琴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張齡方律師被 告 莊雪華 吳莊桂枝 莊桂鉗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秀玉 歐任癸 被 告 莊正源 莊昌憲 莊瑞敏 莊惠年 莊淑雅 陳嘉銘 陳中銘 王西德 王善美 王美月 兼上列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錦章 被 告 莊林金貴 陳清水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陳招陽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慧芳 被 告 陳昭進 陳清世 蔡宏明 蔡宜濱 李仙 蔡正賢 趙蔡淑姿 蔡淑娃 吳蔡淑珍 蔡淑妹 柯烱煌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柯順元 被 告 黃文良 黃乙哲 黃千鳳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碧娥 被 告 黃建聲 陳政銘 陳黃聖慧 方銘石(方月美之承受訴訟人) 方月香(方月美之承受訴訟人) 方士榮 陳于婷 方月霞(方月美之承受訴訟人) 方永詮 方世玉 張方鳳珠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樺蓮 被 告 方月紅 莊青朋(莊進源之承受訴訟人) 莊雅筑(莊進源之承受訴訟人) 沈銀照(莊進源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內查明方月香是否為莊李好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方月美拋棄繼承卷附戶籍謄本參照)?又原告聲明第1項是否漏載被告吳佳燕?如欲追加方月香為被告,請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而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本院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