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敬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林敬祐(下稱受刑人)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指揮執 行,爰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同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聲請 權人,限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甚明。準此 ,本件受刑人並非適法之聲請權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倘受刑人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得另請求檢察 官聲請法院裁定為之,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