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61號
KSDM,110,簡,161,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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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振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9 年度
審易字第161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楊振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振昌李玟燕為鄰居,因李玟燕所經營之寵物美容店疑似 清洗地板時,廢水浸入楊振昌位於高雄市○○區○○○路00 號住處,楊振昌遂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上午通知高雄市政 府環保局人員2 員到上址查看,詎楊振昌李玟燕於同日11 時41分許,在上開楊振昌住處門口發生口角,楊振昌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聞共見之場合,以「 你沒見笑(台語,意指你不要臉)」、「你不要臉」等語辱 罵李玟燕,足生貶損李玟燕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楊振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李玟燕 於警詢、偵訊之證述。
二、錄影光碟及譯文。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二、爰審酌被告因細故而心生不滿,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抒發情 緒,竟公然出言辱罵告訴人,損害告訴人之名譽,行為誠屬 不當,迄今亦未取得告訴人之諒宥;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且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情節並非重大,兼衡其自 陳為初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已婚,育有2 名子女 ,均已成年之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45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陸、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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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