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0年度,47號
KSDM,110,交簡附民,47,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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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陳尤芸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許云露

      盧阿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352 號,原案
號: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10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 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 判決,故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 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 終結,已無繫屬,且尚未上訴,無程序可資依附,自不能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 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項必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 ,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二、經查,本件被告許云露盧阿妹所犯過失傷害罪,業據本院 於民國110 年2 月17日以110 年度交簡字第352 號簡易判決 處刑在案,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與 說明,原告於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後之110 年2 月18日始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卷內資料斯時亦無當事人提起上訴 ,是本件起訴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其依附,一併駁回。 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 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而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另循民事程序向被告提 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 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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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