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鈺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1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鈺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鈺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33 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 院)以109 年度交簡字第52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嗣經橋頭地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63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4 月確定;前開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復改易科罰金 ,於民國109 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因故 意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 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 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以累犯,應 予補充。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 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 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 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被告為 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且於108 年至110 年間即4 度酒後駕車遭警查獲,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 車之危險性,更應有相當之認識,並應更加謹慎小心,惟其 竟無視於此,在酒測值達每公升0.26毫克之情形下仍騎車上 路,所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係騎乘普通重型機 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未肇事且酒測值非高;兼衡其於警詢時 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 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素行(經論處累犯部分不 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24號
被 告 洪鈺傑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鈺傑於民國110 年1 月9 日20時24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 五甲路肯德基旁與友人飲用啤酒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0時3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0時40分
許,行經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與光華三路口處,因闖紅燈 為警攔檢,並於同日20時5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26毫克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鈺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恒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