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169號
KSDM,110,交簡,169,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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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崇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
原受理案號: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1077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
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崇宇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王崇宇考領有合格之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起訴書漏未記載 ,應予補充),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4 時32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鳳山區瑞隆東路由西 往東方向行駛,行經瑞隆東路與南昌街102 巷交岔路口時, 本應注意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 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 轉,且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有王林錦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同方向行駛,竟疏未注意在內側車道禮讓同向 車道之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右轉行駛,兩車遂發生擦撞,致王 林錦秀受有左側小腿外傷致皮膚壞死、右髖及左腳踝骨折、 左側內外踝骨折及右股骨轉子間骨折(起訴書誤載右股骨轉 子肩骨折,應予更正)之傷害。嗣經警到場處理,王崇宇於 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 前,即對至現場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 ,而悉上情。
貳、認定前開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一、被告王崇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 人王林錦秀於偵查中之指證。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鳳山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 斷證明書2 紙及照片20張。
參、論罪科刑:
一、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 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 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 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4 款、第7 款分別訂有明文。 ,此為一般汽車駕駛人所應注意並遵守之事項。經查:被告 既考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 果在卷可查(見本院審交易卷第49頁),則依其考領有適當 駕駛執照之智識及駕駛經驗,對於上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 並具有注意能力,且衡之案發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率爾右轉,致與告訴人所騎乘之 機車發生碰撞,其顯有過失甚明。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 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 ,處理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主動坦承為 肇事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紀錄表附卷可考(見警卷第43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 本院考量其勇於面對司法,可徵悔悟之心,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 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惟駕車過程中未能善盡駕駛之注意義務 ,導致告訴人受傷之結果,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另考量被告有意與告訴人調解賠償其損害,然 因兩造金額差距過大,致未能成立調解,衡酌無前科紀錄, 素行尚佳;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工地做臨時 工、月收入新臺幣2 萬元多、未婚無子女之生活經濟狀況( 見本院審交易卷第63頁)及告訴人所受之傷勢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場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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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