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44號
第645號
原 告 許平珠
訴訟代理人 許芸潼
被 告 林碧蓮
鄭惟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4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43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被告林碧蓮、鄭惟宇無罪諭知在案,因訴訟代理人許芸潼表 示如經判決無罪,聲請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予本院民事庭 ,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