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醫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偉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續
字第8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志偉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志偉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曼麗醫美診所」 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 醫療業務;並知悉操作「色若修依儷雷射」、「麥寇泰克皮 膚冷卻儀」、「色若修皮秒亞歷山大雷射及配件」、「克雷 西施歐萃芙茉第三代超音波系統及配件」、「阿斯克比恩鉺 雅鉻皮膚科雷射儀」等一般及整型外科手術裝置,為民眾進 行雷射治療,屬執行醫療業務之範疇,應由醫師親自為之, 竟基於違反醫師法之犯意,自民國105 年9 月28日起至107 年1 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診所內,為附表一所示民 眾施打如所示內容之雷射治療項目,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嗣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於107 年1 月26日15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 往上址診所執行搜索,見劉志偉正為民眾施以雷射治療,並 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認為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
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有關傳聞證據 排除等規定之限制,亦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各項證據,均 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劉志偉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偵續卷第25頁、本院卷第90頁),核與證人陳麗娟、胡光 年、王郁婷、許郁琪、賴庭瑋、葉張芳、林孟錡、鄭晉如、 楊侑靜、陳淑靜、張唯玹、楊又綺、陳渝諠、鄭雅芠、李桂 屏、龔寶金、鄭玉珠、李思瑩、王愫慧、余心褕、黃詣珊、 盧惠妹、邱淑惠、李美貞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陳述之情 節相符(偵卷第77頁至第121 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06 年11月17日函暨所附檢舉資料、醫事機構查詢匯出資料 、曼麗醫美診所臉書畫面截圖、醫師班表、本院107 年聲搜 字第56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 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08 年7 月5 日函暨所附醫師法解釋彙編、衛生福利部醫療 器材許可證、醫療器材仿單、說明書及機器照片在卷可參( 他一卷第1 頁至第18頁、第25頁至第28頁、偵卷第13頁至第 69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及罪數
⒈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 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 、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 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均屬醫師法規範之醫療行為;而醫 師法所規範者係著重於合法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以確保醫療 品質,藉以維護病患就診者獲取健康之權利。本案被告未取 得醫師執照,即自行為前來診所之民眾施以雷射治療,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 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避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而醫 師法第28條前段所謂「執行醫療業務」,即係以繼續之意思 ,反覆實施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是被告自105 年9 月28日起至107 年1 月26為警查獲時止,對於附表一所
示多位民眾實施雷射治療行為,具反覆實施性質,在行為概 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僅 論以一罪。
㈡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犯罪而違法執行之醫療業務種類、犯罪行為方式 、對於醫療管理及民眾身體健康所生危險之程度,及本案犯 罪經查獲違法執行上開業務之對象、範圍及期間等情狀。再 參以被告犯後均坦認犯行,尚見悔意;前又無任何刑案論罪 科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素行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法、情節,及其於 本院審理時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教職,及所陳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10 頁至第111 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緩刑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亦坦 承犯行,深表懊悔之意,堪信已知其錯誤,經此偵審程序, 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開對其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並綜合考量被告年紀、從事本 案相類行為之期間及再犯防止之需求,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另為修復被告犯行 對法秩序之破壞,並使其能戒慎行為預防再犯,本院認除前 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 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 向國庫支付60萬元,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期使被告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 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俾由執行機關予以適當督 促,以觀後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 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 明。
㈣沒收部分
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光 療價格每次500 元至1,000 元,肉毒、飛針每次收費3,000 元至5,000 元,消脂、冷凍溶脂是光療的一部分,每次也是 500 元至1,000 元,回春點滴、保肝回春也是每次500 元至
1,000 元等語(偵續卷第24頁至第25頁),則各該項目以其 收取價金最高額與最低額之平均值作為估算本案犯罪所得之 基準,即光療(含消脂、冷凍溶脂)、回春點滴、保肝回春 等項目,各次均以500 元與1,000 元之平均值750 元估算, 肉毒、飛針等項目,各次均以3,000 元與5,000 元之平均值 4,000 元估算,則本案被告施作之光療(含消脂、冷凍溶脂 )、回春點滴、保肝回春類別之項目共計134 次,肉毒、飛 針類共計18次,其本案犯罪所得即為172,500 元(【134 × 750 =】100,500 +【18×4000=】72,000=172,500 ), 該等款項雖未扣案,然既經被告收取而為其所有,為避免其 坐享不法利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⒉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文書,係護理人員就就診 民眾預約情形及就診日期、項目所為之記載;編號3 至4 所 示資料,係曼麗醫美診所電腦硬碟及隨身碟讀取之相關資料 ,性質均核屬本案證物,而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且所載內容涉及多位民眾之就診紀錄,爰不予宣告沒收 。又被告實施本案犯行使用之前揭器材,其中就「色若修依 儷雷射」、「麥寇泰克皮膚冷卻儀」、「色若修皮秒亞歷山 大雷射及配件」係曼麗醫美診所向他公司所承租,本非曼麗 醫美診所或被告所有之物(聲他卷第9 頁至第22頁);「克 雷西施歐萃芙茉第三代超音波系統及配件」、「阿斯克比恩 鉺雅鉻皮膚科雷射儀」係曼麗醫美診所所有,無從逕認屬被 告所有之物,並經該診所其他領有合法醫師資格之醫師,用 以為患者進行雷射治療,若因被告本案犯行逕予宣告沒收, 容有輕重失衡之處,是此部分亦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弓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師法第28條前段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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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作日期 │民眾姓名│施作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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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28 │洪美麗 │光療-ND │
├─────┼────┼──────────────┤
│105.11.28 │吳雅婷 │光療-Er │
├─────┼────┼──────────────┤
│105.12.10 │黃子凌 │光療-ND │
├─────┼────┼──────────────┤
│106.3.25 │陳映澄 │微整-飛針 │
│ ├────┼──────────────┤
│ │楊麗文 │光療-ND │
├─────┼────┼──────────────┤
│106.3.27 │趙安琴 │微整-消脂針5 組、立塑5 格 │
│ │ │其他-消脂針IV push │
├─────┼────┼──────────────┤
│106.6.9 │王惠君 │光療-Er │
├─────┼────┼──────────────┤
│106.6.10 │蔡欣怡 │光療-Er │
│ ├────┼──────────────┤
│ │李榆柔 │光療-Er │
├─────┼────┼──────────────┤
│106.6.16 │陳映澄 │微整-飛針 │
├─────┼────┼──────────────┤
│106.6.17 │楊毓緹 │微整-肉毒40U │
│ │ │光療-EL+ND │
├─────┼────┼──────────────┤
│106.6.22 │柯楚葳 │光療-EL │
├─────┼────┼──────────────┤
│106.6.24 │楊毓緹 │微整-肉毒60U │
│ ├────┼──────────────┤
│ │侯婷婷 │光療-ND │
│ ├────┼──────────────┤
│ │黃美娟 │其他-消脂針6 組、點滴 │
│ │ │光療-皮秒2144發 │
│ ├────┼──────────────┤
│ │江李花 │光療-EL+ND │
├─────┼────┼──────────────┤
│106.6.30 │王荷淳 │光療-蜂巢2500發 │
│ ├────┼──────────────┤
│ │劉珍妮 │光療-皮秒淨白1000發 │
├─────┼────┼──────────────┤
│106.7.1 │李家瑜 │光療-蜂巢2000發 │
├─────┼────┼──────────────┤
│106.7.5 │陳淑靜 │光療-ND │
│ ├────┼──────────────┤
│ │王鵬勝 │微整-肉毒40U │
│ │ │光療-EL │
├─────┼────┼──────────────┤
│106.7.8 │李思瑩 │光療-EL1014發 │
│ ├────┼──────────────┤
│ │王淑君 │光療-EL │
│ ├────┼──────────────┤
│ │邱淑惠 │微整-肉毒26U │
├─────┼────┼──────────────┤
│106.7.14 │蔡欣怡 │光療-ND │
│ ├────┼──────────────┤
│ │陳昀蔚 │光療-ND │
│ ├────┼──────────────┤
│ │陳映澄 │微整-飛針 │
│ ├────┼──────────────┤
│ │唐藝慈 │光療-ND+Er │
├─────┼────┼──────────────┤
│106.7.15 │王惠君 │光療-ND │
├─────┼────┼──────────────┤
│106.7.21 │黃夢婷 │光療-淨白1500發、蜂巢2500發│
│ ├────┼──────────────┤
│ │吳雅婷 │光療-EL │
├─────┼────┼──────────────┤
│106.7.22 │張曉茜 │光療-EL+皮秒 │
│ ├────┼──────────────┤
│ │楊麗文 │光療-淨白1500發、蜂巢1500發│
├─────┼────┼──────────────┤
│106.7.28 │劉珍妮 │光療-淨白1000發 │
│ ├────┼──────────────┤
│ │黃子凌 │光療-全方位皮秒 │
├─────┼────┼──────────────┤
│106.8.5 │侯婷婷 │光療-ND、皮秒300發 │
│ ├────┼──────────────┤
│ │趙安琴 │其他-保肝回春IV push 、冷凍│
│ │ │2 堂 │
│ ├────┼──────────────┤
│ │李榆柔 │光療-EL │
├─────┼────┼──────────────┤
│106.8.11 │陳映澄 │光療-全方位皮秒 │
├─────┼────┼──────────────┤
│106.8.12 │李榆柔 │微整-肉毒10U │
│ ├────┼──────────────┤
│ │鄭俊民 │光療-皮秒淨白500 發、蜂巢50│
│ │ │0 發 │
│ ├────┼──────────────┤
│ │陳昀蔚 │光療-全方位皮秒 │
│ ├────┼──────────────┤
│ │李婉芬 │光療-ND │
├─────┼────┼──────────────┤
│106.8.19 │黃美娟 │其他-消脂針6 組、點滴、冷凍│
│ │ │溶脂 │
│ │ │光療-皮秒1000發 │
│ ├────┼──────────────┤
│ │王荷淳 │光療-皮秒1000發 │
│ ├────┼──────────────┤
│ │廖敏慧 │光療-EL、全方位皮秒 │
│ ├────┼──────────────┤
│ │鄭俊民 │光療-皮秒79發、蜂巢雷射1000│
│ │ │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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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26 │鄭俊民 │光療-淨白533發 │
│ ├────┼──────────────┤
│ │王淑君 │微整-肉毒34U │
│ │ │光療-ND │
│ ├────┼──────────────┤
│ │李榆柔 │微整-肉毒2U │
│ │ │光療-ND │
│ ├────┼──────────────┤
│ │葉俋珊 │光療-EL │
│ ├────┼──────────────┤
│ │黃采薇 │光療-EL │
│ ├────┼──────────────┤
│ │趙安琴 │其他-消脂回春IV push 、冷凍│
│ │ │4 堂 │
│ ├────┼──────────────┤
│ │侯婷婷 │光療-ND、皮秒500發 │
├─────┼────┼──────────────┤
│106.9.2 │張曉茜 │光療-電波 │
│ │ │其他-回春點滴、冷凍溶脂2 堂│
│ ├────┼──────────────┤
│ │江李花 │光療-ND │
├─────┼────┼──────────────┤
│106.9.9 │趙安琴 │光療-蜂巢雷射2000發、電波 │
│ │ │其他-保肝回春IV pu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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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14 │林鈺珊 │光療-EL │
│ ├────┼──────────────┤
│ │徐湘昀 │光療-EL+ND │
├─────┼────┼──────────────┤
│106.9.15 │戴玉珊 │光療-EL │
├─────┼────┼──────────────┤
│106.9.16 │楊毓緹 │光療-ND │
│ ├────┼──────────────┤
│ │趙安琴 │微整-音波300條 │
│ │ │光療-Er │
│ │ │其他-電波 │
├─────┼────┼──────────────┤
│106.9.19 │黃姿寧 │光療-ND 500發 │
├─────┼────┼──────────────┤
│106.9.23 │蔡名錫 │光療-EL │
│ ├────┼──────────────┤
│ │林羽瑩 │光療-EL+ND │
│ ├────┼──────────────┤
│ │楊麗文 │光療-淨白1500發 │
│ ├────┼──────────────┤
│ │張馨之 │光療-EL+ND │
│ ├────┼──────────────┤
│ │王惠君 │光療-皮秒1500發 │
│ ├────┼──────────────┤
│ │陳昀蔚 │光療-淨白1500發 │
│ ├────┼──────────────┤
│ │侯婷婷 │微整-肉毒26U │
│ │ │光療-淨白1500發 │
│ ├────┼──────────────┤
│ │王鵬勝 │光療-EL+眼周電波 │
│ ├────┼──────────────┤
│ │吳月嬌 │光療-皮秒1500發 │
│ ├────┼──────────────┤
│ │李婉芬 │光療-皮秒+冷凍 │
│ ├────┼──────────────┤
│ │段春鳳 │光療-EL │
│ ├────┼──────────────┤
│ │陳緗螢 │光療-皮秒1500發 │
│ ├────┼──────────────┤
│ │黃子凌 │光療-EL │
│ ├────┼──────────────┤
│ │洪美麗 │光療-ND │
│ ├────┼──────────────┤
│ │洪美玉 │光療-ND │
│ ├────┼──────────────┤
│ │陳映澄 │光療-Er │
│ ├────┼──────────────┤
│ │黃美娟 │其他-點滴、冷凍溶脂2 堂 │
│ │ │光療-蜂巢2000發、電波1 堂 │
│ ├────┼──────────────┤
│ │蔡欣怡 │光療-ND │
├─────┼────┼──────────────┤
│106.9.28 │彭效梅 │光療-ND │
├─────┼────┼──────────────┤
│106.9.29 │黃麗華 │微整-肉毒100U │
├─────┼────┼──────────────┤
│106.10.3 │董寶貴 │光療-極限音波400條 │
├─────┼────┼──────────────┤
│106.10.7 │張曉茜 │光療-電波 │
│ │ │其他-冷凍溶脂2 堂 │
│ ├────┼──────────────┤
│ │施秀蕾 │光療-EL │
│ ├────┼──────────────┤
│ │陳靖宛 │光療-音波350條 │
├─────┼────┼──────────────┤
│106.10.13 │劉珍妮 │光療-ND、皮秒淨白658 發、蜂│
│ │ │巢379 發 │
├─────┼────┼──────────────┤
│106.10.24 │黃姿寧 │光療-ND │
├─────┼────┼──────────────┤
│106.10.27 │宋念華 │光療-淨白500發 │
│ ├────┼──────────────┤
│ │戴玉珊 │光療-ND │
│ ├────┼──────────────┤
│ │洪睿穎 │光療-ND、皮秒淨白500發 │
├─────┼────┼──────────────┤
│106.10.28 │張馨之 │光療-ND │
│ ├────┼──────────────┤
│ │劉政翰 │光療-全方位皮秒 │
│ │ │其他-VISIA │
│ ├────┼──────────────┤
│ │楊毓緹 │光療-ND │
│ ├────┼──────────────┤
│ │黃美娟 │其他-冷凍溶脂2 堂 │
│ │ │光療-音波300 發 │
│ │ │微整-肉毒121U │
│ ├────┼──────────────┤
│ │李榆柔 │光療-皮秒1000發、蜂巢201 發│
│ │ │微整-肉毒8U │
│ ├────┼──────────────┤
│ │王淑君 │光療-ND、皮秒淨白500發 │
├─────┼────┼──────────────┤
│106.10.31 │黃麗華 │其他-冷凍溶脂 │
│ ├────┼──────────────┤
│ │柯楚葳 │光療-ND │
│ │ │微整-肉毒110U │
├─────┼────┼──────────────┤
│106.11.4 │張曉茜 │光療-ND │
├─────┼────┼──────────────┤
│106.11.11 │陳姵涵 │光療-EL+ND │
│ ├────┼──────────────┤
│ │楊麗文 │光療-EL │
│ ├────┼──────────────┤
│ │吳羚驊 │光療-蜂巢2000發 │
├─────┼────┼──────────────┤
│106.11.20 │楊毓緹 │光療-EL │
│ ├────┼──────────────┤
│ │尤巧雲 │光療-ND │
├─────┼────┼──────────────┤
│106.11.21 │劉珍妮 │光療-ND、Q-PLUS 6-6 │
├─────┼────┼──────────────┤
│106.11.22 │蔡昀庭 │光療-EL │
├─────┼────┼──────────────┤
│106.11.24 │陳淑靜 │光療-ND │
│ ├────┼──────────────┤
│ │唐藝慈 │微整-肉毒32U │
│ ├────┼──────────────┤
│ │楊侑靜 │光療-ND │
│ ├────┼──────────────┤
│ │柯楚葳 │光療-EL+ND │
├─────┼────┼──────────────┤
│106.12.23 │張曉茜 │光療-EL │
│ │ │其他-點滴注射 │
├─────┼────┼──────────────┤
│106.12.19 │吳羚驊 │光療-蜂巢2000發 │
│ ├────┼──────────────┤
│ │劉珍妮 │光療-皮秒淨白1000發 │
├─────┼────┼──────────────┤
│106.12.26 │林鈺珊 │光療-音波50條 │
│ ├────┼──────────────┤
│ │陳姵涵 │光療-EL │
│ ├────┼──────────────┤
│ │廖敏慧 │光療-淨白500 發、蜂巢500 發│
│ ├────┼──────────────┤
│ │徐湘昀 │光療-音波50條 │
│ ├────┼──────────────┤
│ │祁明玉 │光療-音波300條 │
├─────┼────┼──────────────┤
│107.1.19 │王荷淳 │微整-肉毒30U │
├─────┼────┼──────────────┤
│107.1.23 │范家誠 │光療-皮秒除刺青10229發 │
│ ├────┼──────────────┤
│ │黃美娟 │其他-點滴 │
│ │ │光療-淨白2000發、蜂巢1000發│
│ ├────┼──────────────┤
│ │黃麗華 │光療-皮秒1000發、蜂巢200 發│
│ │ │微整-肉毒91U │
│ ├────┼──────────────┤
│ │董寶貴 │光療-音波500條 │
│ ├────┼──────────────┤
│ │劉珍妮 │光療-ND │
│ ├────┼──────────────┤
│ │祁明玉 │光療-音波300條 │
├─────┼────┼──────────────┤
│107.1.26 │陳淑靜 │光療-ND │
│ ├────┼──────────────┤
│ │戴玉珊 │光療-淨白1000發 │
│ ├────┼──────────────┤
│ │吳尚和 │光療-皮秒 │
│ ├────┼──────────────┤
│ │林孟珠 │光療-皮秒 │
│ ├────┼──────────────┤
│ │楊侑靜 │光療-ND │
│ ├────┼──────────────┤
│ │林玲華 │光療-皮秒 │
│ ├────┼──────────────┤
│ │李秀端 │光療-皮秒1500發 │
│ ├────┼──────────────┤
│ │黃金營 │光療-EL │
│ ├────┼──────────────┤
│ │林慧萍 │光療-EL+皮秒1500發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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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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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病歷 │7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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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預約表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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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電腦硬碟及隨身碟資料 │3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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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腦資料光碟片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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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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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9096號卷 │他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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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577號卷 │他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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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190號卷 │偵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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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84號卷 │偵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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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他字第1007號卷 │聲他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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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院109年度醫訴字第6號卷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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