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鵬文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149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鵬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LINE通訊軟體為聯繫工具,於附表所 示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販賣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甲基 安非他命毒品予附表所示之人。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查被 告業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死亡,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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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購毒者│ 交易時間 │ 交 易 地 點 │ 交易金額 │
│ │ │ (民國)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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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碩典│109 年4 月15日│高雄市苓雅區憲治│1,000元 │
│ │ │下午2 時許 │路34巷1-1 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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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碩典│109 年4 月24日│高雄市苓雅區憲治│1,000元 │
│ │ │凌晨2 時24分許│路34巷1-1 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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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碩典│109 年5 月21日│高雄市新興區中山│1,000元 │
│ │ │晚間9 時許 │一路與五福二路口│ │
│ │ │ │停車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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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碩典│109 年7 月7 日│高雄市苓雅區憲治│1,000元 │
│ │ │晚間8 時許 │路34巷1-1 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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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羅依文│109 年4 月19日│高雄市小港區桂誠│3,500元 │
│ │ │凌晨4 時50分許│街17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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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羅依文│109 年5 月8 日│高雄市小港區桂華│3,500元 │
│ │ │晚間8 時20分許│街與桂忠街口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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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羅依文│109 年6 月7 日│高雄市新興區捷運│3,500元 │
│ │ │晚間6 時40分許│中央公園站3 號出│ │
│ │ │ │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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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吳永祥│109 年5 月14日│高雄市苓雅區福德│4,500元 │
│ │ │晚間8 時50分許│三路「福東國小」│ │
│ │ │ │附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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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吳永祥│109 年5 月20日│高雄市苓雅區凱旋│4,500元 │
│ │ │晚間9 時20分許│三路346 巷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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